{{ $t('FEZ002') }} 教導處|
一、依據屏東縣11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辦理。
二、新生登記時間表:
三、招生人數:
本園核定招收2-5歲幼兒總人數為 60 人(2-3歲幼兒 8 人,3-5歲幼兒52人),扣除就讀本園直升之幼兒(2-3歲幼兒 3 人,3-5歲幼兒 44 人)及身心障礙幼兒(經鑑定安置通過者) 1 人後,111學年度新生可招收 12 人(大班 1 人、中班 2 人、小班 4 人、幼幼班 5 人)。。
四、登記資格:
設籍本縣學齡2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但具優先入園資格者不受設籍本縣之限制。
五、新生入園招生順序及具備優先入園資格:
1.第一順位: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幼兒、原住民族幼兒、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2.第二順位:因父母雙亡或失蹤、服刑、無行為能力致隔代教養之幼兒或安置於寄養家庭、療育機構、私立育幼機構之幼兒。
3.第三順位:幼兒園暨所屬學校(含場地學校)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子女(不含孫子女)。
4.第四順位:兄姊已就讀該校(園)之幼兒、雙(多)胞胎幼兒、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
六、新生登記報名手續:
1、登記當天請攜帶戶口名簿正本提供設籍驗證,未繳驗戶口名簿正本者,不予受理登記。
2、優先入學身分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資料查驗:
|
優先入園身分 |
查驗證件 |
|
低收入戶子女 |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111年度社政單位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書。 |
|
中低收入戶子女 |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111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證明 |
|
身心障礙幼兒 |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領有鑑定安置結果通知單(如附件)或暫緩入學證明者,未領有者,而逕以身心障礙手冊入園者,視同一般幼兒。 |
|
原住民族幼兒 |
戶口名簿正本(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規定,經認定具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者。) |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
|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子女 |
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父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
|
因父母雙亡或失蹤、服刑、無行為能力致隔代教養之幼兒 |
監護權或其他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扶養證明文件【社工人員評估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如入獄者之服刑證明、失蹤證明者之警察機關證明等)】。 |
|
安置於寄養家庭、療育機構、私立育幼機構之幼兒 |
寄養證明文件、療育機構或育幼機構確實安置幼兒之證明文件。 |
|
幼兒園暨所屬學校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子女 |
教職員工在職證明。 |
|
兄姊就讀該校(園)之幼兒 |
在學證明。 |
|
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 |
戶口名簿正本(需記事)。 |
(二)非營利幼兒園之場地學校學區內之幼兒,如超過可招收名額時,採幼兒設籍時間先後排序。
(三)本園正取生未抽中者依抽籤順序全數列入備取名單,正取生自願放棄錄取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者,以棄權論,不得異議,應由備取者依序遞補至額滿為止。備取名冊有效日期:至111年5月31日止,備取名冊失效後如有出缺,由本園秉權責辦理招生作業。
(四)每一幼兒於非營利幼兒園以登記一幼兒園為限,於本學期同時登記兩園以上(含)者,經查證屬實,將逕予取消其抽籤及入園資格(含正取及備取資格)。
(五)雙(多)胞胎幼兒登記入園時,以同一籤計算之,中籤者於可招收名額內同時錄取,如逾可招收名額,則依序備取,並由家長(監護人)當場決定多胞胎幼兒入園順位。
七、收退費規定: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辦理。
八、幼兒園服務時間:
本園為全年服務日,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辦理,但為進行環境整理、清潔消毒及課程討論等,每學期開學前,得停止服務五日,教保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下午5時後為延長照顧服務時間。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2-04-18|
{{ $t('FEZ005') }} 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