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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三多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 性平法)第26條第2項序文及第2款規定,接受心理諮商與 輔導及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處置實務說明

{{ $t('FEZ002') }} 教導處|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7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3267號函 辦理。 二、旨揭處置應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 則)第31條第3項規定辦理:「前項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 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討論決定下列事項之性質、執行單位或 人員、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一、行為 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二、行為人經被害人、其法定代 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三、8小時之性 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以下簡稱8小時課程)。四、其他符 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三、旨揭處置實務業經該部說明有案:(一)教育部111年4月1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29777號及107年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000950號函略以,學校應 將執行心理諮商與輔導及8小時課程之相關決議,以密件 通知執行單位或人員(以下簡稱執行者)。若執行者認 有必要,得向學校提出申請提供與該事件有關之資訊, 以利其規劃符合該行為人之心理諮商與輔導或課程內 涵,有效協助行為人釐清其行為問題與爭議。上開必要 資訊之申請提供應提經學校性平會審酌評估,並請該執 行者簽署保密文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必要時性平會 得指派專人,向該執行者說明調查報告內容。 (二)教育部113年12月1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149號 函: 1、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小組所提交之調查報告時, 得視需要邀請學校輔導諮商單位派具有性別平等意識 之心理諮商或專業輔導人員(包括學生輔導法第3條所 定之專任輔導教師及學校專業輔導人員)列席會議參 與討論,依據行為人校園性別事件樣態予以專業評 估,得以決議行為人應接受至少○小時之諮商輔導。 2、惟依心理諮商與輔導助人專業之實務可行性,修正說 明四如下:「……基於專業信賴原則,後續調查屬實 時擔任性平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 諮商與輔導之處置』執行人員時,為避免助人者角色 轉換衝突,應於行為人坦承自覺有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且該行為人於調查屬實前即進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心理諮商與輔導者,方以同一位專業輔導人員為優 先執行人員。」 四、綜上,請所設性平會依規定討論決定行為人各項處置之性 質、執行單位或人員、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支應等 事宜,並應載記於性平會之會議紀錄。且有關執行處置期 間,涉及防治準則第31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不配合執行」 之認定及依性平法第43條第4項規定裁處罰鍰事項,應依個 案情節予以訂定合理履行期限。 五、另為落實前開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及8小時課程之處 置,達到預防再犯之目的,渠等處置之執行者不得為同一 人,惟雙方可於執行期間相互討論及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並得視實際需要適時調整諮商輔導策略及課程內涵,以提 升處置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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