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屏東縣三多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校園性別事件簡化調查處理程序」

{{ $t('FEZ002') }} 教導處|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7月31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3124號 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11年8月1日頒布《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2.0 第柒篇「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政策目標略以「研擬 校園性別事件之多元化處理模式,包括:簡易程序(無須 成立調查小組之事件)」辦理。 三、查教育部99年8月12日台訓(三)第0990120627號函已揭示 「案情明確,無須成立調查小組」之調查程序,次查性別 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3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 校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 之。爰此,學校性平會得不成立調查小組,完成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處理;惟性平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不適 用之。 四、旨揭簡化調查處理程序摘要如下: (一)學校性平會受理時進行事件分流,接獲行為人為學生之 校園性別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並審議受理時,應一併確 認有無具體事證,得不成立調查小組情形。 (二)於受理時併行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均限期以書面或 言詞向學校性平會陳述及答辯(非列席性平會陳述)。 (三)召開性平會審議雙方當事人之陳述及答辯,並於會議紀 錄載明審議程序,嗣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提 出調查報告。另學校性平會得委任具「校園性別事件調 查專業人才庫」資格人員1名,撰寫調查報告初稿。 (四)議處、處置、通知處理結果、申復及申訴程序,均依性 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倘申復審議決定發現有新事實、新證據,或經申訴評議 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之處置者,由學校性平會重新調查 時,即應成立調查小組。 五、次查性平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 性別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任何 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爰請依 「肆、注意事項」二辦理,又學校違反性平法第22條第3項 規定者,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 以下罰鍰;其他人員違反者,亦同。 六、併附「校園性別事件簡化調查處理程序流程圖」及「學校依簡化調查處理程序召開性平會審議之會議紀錄」範本供 參考。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8-10|

{{ $t('FEZ005')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