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導處|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1934號 函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調查發現同一行為人對不同被害人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 事件時,得併案調查。」經併案調查時,得就事實情節綜 合評價判斷予以議處,俾落實教育部112年9月26日臺教學 (三)字第1122803970A號函(諒達)示教職員工之性別事件 情節輕重判斷基準。 三、查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11條規 定略以,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 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 時所屬之學校(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容有不 同校園性別事件由不同事件管轄學校調查處理之情形,未得依性平法第34條第4項規定併案調查;次查教育部113年 10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4741A號令核釋防治準則第 32條第3項規定,如有防治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情形,由 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予以終局議處。 四、旨揭行為人所涉不同校園性別事件,應併案審議議處之程 序如下:(一)校園性別事件經依防治準則第30條第2項前段規定「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校園性別事件屬實」及依 性平法第36條第2項規定,性平會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 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即事件管轄學校)提出報 告;事件管轄學校依性平法第36條第3項規定,移送議處 權責學校議處。 (二))因議處權責學校業依防治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已派 員參與調查,爰得掌握調查進度。倘有同一行為人所涉 不同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報告經移送議處權責學校,且 處理建議未達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必要 時,議處權責學校可得確認其他事件管轄學校於2個月內 將完成他案調查報告,並認定校園性別事件屬實予以移 送議處者(參照性平法第36條第3項前段規定略以「學校 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2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 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議處權責 學校性平會得併案審議,綜合各調查結果作成終局議處 之處理建議,包括性平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之處置措施 (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時數應依教育部113年12月19日 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149號函辦理)。(三)承上,議處權責學校以書面通知校園性別事件處理之結果,應載明原事件事實及併案加重處分理由,通知申請 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依防治準則第32條第1項 規定所一併提供之調查報告,為符保密規定,應僅為各 當事人原事件之調查報告。 (四)倘非屬上開議處權責學校性平會於2個月內併案審議議處 情形(含未適用防治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者),各該事 件之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依性平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應由議處權責學校分別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另 依性平法第26條第2項規定,須逐案分別命行為人接受心 理諮商與輔導時數及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 程,並應逐案分別通知處理之結果、進行申復及救濟程 序。 五、又行為人於同一事件管轄學校發生之不同校園性別事件, 因調查處理時序或審酌個案需要,而未得依性平法第34條 第4項規定併案調查者,應依上開程序,由學校性平會完成 併案審議及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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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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