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屏東縣三多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115年 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及體罰事件第1次 聯繫會議」

{{ $t('FEZ002') }} 教導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4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55801408號函辦理。 二、學校人員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欲通知服務學校或他校通 報窗口,應填寫「校安事件告知單」,交權責通報人員向 教育主管機關通報,以確認通報人員身分及通報時間,避 免爭議。 三、查「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24 條第4款規定:「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 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 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請 學校務必確認調查報告中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 協助調查之人之均以代號呈現。四、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 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爰學校應書面通知被害人是否受理(包含接獲檢舉之事 件)。五、學校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含因逾期提出申復而不受理之情形),應依性平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教示後續之 申訴救濟資訊,倘未教示後續之申訴救濟,參「行政程序 法」第98條第3項後段規定:「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 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則該申復人仍得 於收受函文後1年內提起相關救濟。 六、依教育部108年2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022818號 函,如事件當事人於學校處理過程指摘相關人員涉有行政 疏失,或調查小組發現學校明顯違反性平法所定程序之情 形時,應載於調查報告,向學校提出處理建議,據以策進 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爰於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程序中有違 反保密規定或其他之行政疏失,得一併調查並載於報告; 倘原調查程序已完成、或基於保密等考量,未一併調查 者,學校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4條至第43條規定另行調查 之,涉及罰則,應依性平法第43條各項規定報請主關機關 裁罰。 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2.0」,「學校教育人員(含校 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等),每學年度應完成3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融入教學實務之在職進修課程」及「學校職 員工,每學年應完成3小時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請貴 校配合辦理並督導校內人員完成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八、教育部於115年3月3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0882號函 檢送「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及處理QA手冊」並業將電子檔案 掛載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m7 /m7_09_01_index),請學校參考運用。九、為降低數位網路性暴力與剝削之情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將「網路/數位性別暴力」之相關教材與教案掛載 於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之網站https://friendlycampus. k12ea.gov.tw/Gender/36/8,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下載運 用。 十、依防治準則第4條規定,為防治校園性別事件,學校應考量 校園空間之安全要素等,針對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使 用情形,進行整體安全之檢視,並針對校園危險空間採取 必要之改善措施,考量近年對於校園偷拍事件之輿情事件 增加,請學校加強隱私性空間之安全檢視、善用「學校處 理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指引」、「校園跟蹤騷擾防制工 作手冊」,並請學校強化隱私空間巡查機制。另針對未來 新建或整修之校舍,於設計之初應將防範偷拍機制納入設 計考量,尤以廁所、更衣室、浴室、哺乳室等隱私空間為 要,應留意門板高度、空隙寬度及相關設備與環境之設 計。 十一、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 程,至少2小時;教育課程內容包含:性不得作為交易對 象、性剝削犯罪之認識、遭受性剝削之處境等。另各級 學校、幼兒園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4-29|

{{ $t('FEZ005')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