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導處|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0098號 函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4條第3項規定:「調查發現行為人於不 同學校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虞,應就行為人發生疑 似行為之時間、樣態等,通知其現職及曾服務之學校配合 進行事件普查,被通知學校不得拒絕。」其普查方式,請 各校參考本指引以問卷等方式辦理,因該規定已規範不同 學校之普查權責,自得規範同一學校比照辦理;另校園性 別事件被害人身分未詳者,亦得由學校所設性平會評估參 照本指引所訂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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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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