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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三多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

{{ $t('FEZ002') }} 教導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2月31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45807693A號函辦理。 二、相關宣導事項: (一)請尚未完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性別平等教 育實施規定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訂定之學校,儘速 完成。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彙整114年度各部會數位/網路 性別暴力防治教學與宣導資源(附件1),請學校透過多 元管道加強宣導,提升教職員工生相關認知。 (三)教育部已製作分齡之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文宣品、教 學指引及簡報,並公告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 訊網—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專區,供各級學校參考 運用。(四)請學校確實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教育人員及非教師人員(約聘人員、志工、運動教練、社團老師等) 前,應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 詢有無不適任情事;已聘用者,應每年定期辦理查詢。 (五)學校應於學校網頁明顯處或性別平等教育專區呈現校園 性別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收件單位、電話、電子郵 件等資訊及程序等資訊,應避免以非公務之電子郵件作 為收件方式,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 法)保密原則,以保障其個人資料。 (六)教育部編撰之「多元性別友善教學手冊」,業已掛載於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網站, 供各級學校應用下載使用,可善用於課程教學時參考與 運用。 (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於114年12月8日以臺教國署 學字第1140110041號函,請各學校將教育部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受理學生提案流程圖及提案單資訊,公告於學 校網頁或轉知學生自治組織,並配合相關集會宣導說 明,以確保學生得以獲悉提案資訊。 (八)依「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2.0」,「學校教育人員(含校 長、專任/兼任/代課/代理教師、運動教練等)每學年應 完成3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融入教學實務之在職進修課 程」及「學校職員工,每學年應完成3小時性別平等意識 相關課程」,以強化學校人員推動性平教育知能。 (九)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至少2小時防制教育課程;課程內容包含: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性剝削犯罪之認識、遭 受性剝削之處境等。另各級學校、幼兒園應對教職員工 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相關教育及宣導。三、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程序之相關宣導事項:(一)依性平法第22條第1項略以,學校人員知悉學校發生疑似 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校內權責人員,由學校於24 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及相關社政機關完成通報。 (二)據上,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均為性平法所定通 報義務之主體,自第一時間知悉起至完成對主管機關通 報,整體時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三)依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接獲調查申請或檢 舉後,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 是否受理;其他機關(如警察局)移轉申請調查書亦須 書面通知,以符送達程序。 (四)另學校接獲申請調查書,倘性平會認定非屬性平法案件 者,係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除移轉警 察局或其他具調查權之機關調查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被害人不受理之理由及申復方式。 (五)依教育部114年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140001908號 函說明(附件2),「案情明確」係指校園性別事件具體 事證明確、無須由調查訪談確認行為事實者(如:有監 視錄影或逮捕現行犯)屬之,惟仍應保障當事人陳述及 答辯權利,但應避免重複詢問,得於不成立調查小組並 考量當事人學生之身心發展情形下,通知雙方當事人以 書面或言詞向性平會陳述及答辯(非列席性平會陳述)。如需調查訪談確認事實,即屬案情未明確,應依法成立調查小組並撰寫調查報告,不得由學校人員或性 平會委員另行調查或詢問。 (六)依性平法第26條規定略以,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屬實後, 應依法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適當之懲 處,並命其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 程等。惟倘未進入調查程序,或調查不屬實者,不得逕 予處分或要求接受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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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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