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屏東縣三多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有關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及校安通報相關規定及宣導事 項,請貴校配合辦理

{{ $t('FEZ002') }} 教導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4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45802130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114年性別平等教育日展覽」活動,訂於114年4月 19日至5月11日於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辦理,策展主題為 「元宇宙下的性別光影展-穿越虛實之境,返家啟程」,以 「性別與家庭」為核心,延伸「性別與科技、性別與運動 及性別與藝術」等子議題,請各校之師生踴躍參與;亦請 妥適規劃相關議題融入之課程或活動,以落實性別平等教 育。另針對規劃及進行課程融入或活動之相關人員,請學 校予以適當之獎勵,促進學校教職員工投入性別平等教育 之推動。 三、教育部為提升學校對跟蹤騷擾事件的認識與處理能力,協 助各級學校遇有師生發生跟蹤騷擾事件時,能夠及時有效介入處理,並建立支持性環境,保障師生安全與尊嚴,業 編製「校園跟蹤騷擾防制工作手冊」 下載網址: https://reurl.cc/jQQvlp ),請各校參考運用,並公告於 學校網頁宣導。 四、該署將112學年度研發及甄選之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優 良之性別平等教育議題教案,公告於「CIRN 國民中小學課 程與教學整合平台」及「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網站, 請鼓勵教師融入課程運用;另本府亦將甄選性別平等教育 課程之優良教案,上傳至本縣性別平等教育資源網,提供 各校運用以落實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實施。五、依據「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2.0」執行計畫,為提升學校教 育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以及具備融入課程之知能請各校 之教職員工每學年確實完成3小時之性別平等在職進修課 程,厚植教育人員對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學之知能。 六、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8條 第1項規定,業明定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有違反與性或性 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關係之情事,並應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 之聘約。請各校各處室針對契約進用人員或其他運用人員 所簽訂之勞動契約或相關合約,應包含防治準則第 8條及 第9條規範,並應將「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 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列為重要宣導資料。 七、依教育部113年12月12臺教學(三)字第1130119941號函, 有關各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及「涉性別事 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規定查詢不適任學校人員,如須查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 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資料庫,請逕至教育部「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辦 理,無須向本府函查。 八、依教育部114年3月6日臺教學(三)字第 1142800509 號 函,針對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消極資格之 調查或查證程序及解除主任委員職務已進行相關說明,請 各校依規定自主審查所聘委員之適任性,如知悉性平會委 員涉及「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第7條第 2、3款規定,應依函釋說明辦理。 九、依教育部114年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737 號 函,學校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 分,渠對該事件處理結果不服,請學校明確教示依性平法 第 37 條及第 39 條提出申復、申訴之救濟,以避免教師 誤提訴願致逾申訴提起時效,影響教師救濟權。 十、依教育部113年12月1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149 號 函,為性平法第26條第2段序文「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 與輔導」明定具體時數案,為符合行政處分之明確性原 則,需由性平會議決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時數執 行量,得視需要邀請學校輔導諮商單位派具有性別平等意 識之心理諮商或專業輔導人員。 十一、為維護學生工讀實習之安全,請學校強化對校外實習機 構安全性評估 ,應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相關規 定,以確保實習場域具性別友善之環境;實習生在實習 場域遭受指導人員有性別事件之相關情事 ,性平法及性 工法有其並行適用範疇,性侵害犯罪亦適用之,請依教育部114年3月14日臺教學(三)字第 1140028039 號函示辦理。 十二、重申校安通報注意事項及近年新增之功能: (一)依性平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 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 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請各校於通報疑似校園 性別事件時,人物資訊、事件說明均請注意切勿呈現雙 方當事人全名。 (二)「跨校之校園性別事件」面向新增功能:以跨2校之性別 相關事件為例,A校學生與B校學生發生跨校性別相關事 件,A校先知悉並已通報,惟B校可能尚未知悉,爰尚未 進行通報,過去B校人員有可能因此延遲通報而有受裁罰 之疑慮。因此,校安通報系統已新增跨校性別相關事件 功能,亦即A校通報性別相關事件,點選B校,系統自動 複製產生1筆【暫存通報單】至B校暫存通報區,如同前 述,該筆【暫存通報單】尚非正式通報單,尚無正式通 報序號,需學校人員確認案情(如確認有涉及學校所屬 學生,則點選「接收」;如確認未涉及學校所屬學生, 則點選「刪除通報單」)。 (三)原「性騷擾事件」項下有「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類型 加註選項」功能,現 18 歲以下疑似「性騷擾事件」及 疑似「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 行為」已新增第10個選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2條第3款」(併備註該條文內容:「拍攝、製造、散 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 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 音或其他物品」),如為教職員工生對生之校園性別事 件,同時涉及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3款時,請點選該選項。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4-21|

{{ $t('FEZ005') }} 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