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導處|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1195號 函辦理。 二、性平法第29條第3項規定:「非屬依第1項規定予以解聘、 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人員,有性侵害行 為或有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必要之性騷擾、 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 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之行為,經學校性平會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 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 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非屬終 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必要之性騷擾、性霸凌、 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 行為,經學校性平會查證屬實並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於該議決期間,亦同。」,校園性 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5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取得性 平法第29條第3項所定事件相關事證資訊,經通知當事人陳 述意見後,應提交性平會查證審議。」 三、旨揭規定之處理期間,參照性平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略以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及同 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學校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 個月內完成調查」,自學校取得事件相關事證資訊,至遲 應於2個月內由性平會完成查證審議,俾掌握時效以儘速防 堵不適任人員於學校服務。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4-11|
{{ $t('FEZ005') }} 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