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屏東縣三多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檢送「各級學校校長或教職員工涉職場性騷擾事件」及 「各級學校人員及學生涉性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事件」 申訴及處理流程說明

{{ $t('FEZ002') }} 教導處|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0122346號函 辦理。 二、查教育部102年12月24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165630號函發 「各級學校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所定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及處理流程說明」請各級學校參考運 用,以協助各級學校釐清性別平等工作法(時為性別工作 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 騷法)所定性騷擾防治之實務處理疑義;前於109年11月依 據行政院性別平等會人身安全組會議分工小組會議決議修 正在案,並公布於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三、因應「性平三法」(即性平法、性工法及性騷法)於113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並於113年3月8日施行,性工法及性騷 法已具體修訂相關申訴及調查處理程序,爰教育部修正為 旨揭說明,其適用法律之申訴處理及調查機制,調整如 下: (一)適用性工法之職場性騷擾事件:依勞動部113年11月27日 勞動條5字第1130148994號函略以:「倘考量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應優先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擬規範僱用受僱者 30人以上之學校應另設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單位, 該部予以尊重。」(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 12條第2項規定);另考量偏鄉小校之人力負擔,受僱者 未達30人之學校,依同條第4項規定,得由該校之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依本準則處理職場性 騷擾申訴事宜,以符不同法律之規範目的及調查專業權 責。 (二)適用性騷法之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為教職員工時,學校 應依性騷法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不得委託學校性平 會調查;行為人為學生時,則得視年齡及身心發展之必 要考量,委託學校性平會調查,並於處理建議得結合性 別平等教育,提供教育輔導措施。 四、教育部102年12月24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165630號函及所 載100年10月31日臺訓(三)字第1000170857B號、同年12 月6日臺訓(三)字第1000203271號函自即日起均停止適 用。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1-22|

{{ $t('FEZ005') }} 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