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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三多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有關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管教衝突事件相關規定及宣導事項

{{ $t('FEZ002') }} 教導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2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35808402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113年12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0116552號函 示,為學校進用或運用社團教師, 確依性平法第 30 條及 「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 利用辦法」規定進用或運用前即應依法查詢,避免進用或 運用有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 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之 不適任行為者,已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請貴校校落 實宣導。 三、為提供民眾瞭解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現況之管道,本府 業已建置「屏東縣性別平等教育資源網」,另請貴校進行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及政策等宣導,務必於教職員工生之集會場合、研習活動、各項會議等公告周知,並請妥為運用 學校網頁公告之型式 ,以達向親師生持續推廣宣達之效 益 。 四、教育部114年4月20日至5月11日假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辦 理「114年性別平等教育日展覽」活動,請貴校鼓勵師生踴 躍參與,並妥適規劃相關響應宣導活動,透過課程 議題之 融入,以深化性別平等教育在校園之實踐。 五、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2 條第2項規定,處理結果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處置措 施」及「議處結果」,下列情形可視為「處理結果」: (一)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認定事實不成 立,無須進行懲處程序。 (二)性平會認定事實成立,但只需由性平會決議處置方式, 依現行法規無須移送其他單位進行懲處程序,例如(僅 舉常見情形): 1、僅需採取性平法第26條第2項之處置。 2、行為人為專任教師,認性侵害成立,或性騷擾、性霸 凌行為成立有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免 經教評會審議,由性平會直接議決。 3、行為人為兼任代課或代理教師,認性侵害成立,或性 騷擾、性霸凌行為成立有終止聘約且終身不得聘任為 教師之必要或有終止聘約且1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 必要,免經教評會審議,由性平會直接議決。 (三)性平會認定事實成立,依現行法規尚須移送其他權責單位(如:學生獎懲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考核會或職員工考績委員會……等)進行懲處程序,應待懲處程序完成後,方係「處理結果」,爰請貴校應確認懲 處程序完成後,再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 處理結果及教示申復資訊。 六、有關貴校校園性別事件依性平法第33條規定進入調查程 序,務必檢視調查小組組成之適法性,適用法規分述如 下: (一)性平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 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 (二)性平法第33條第3項規定,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 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其成員中 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 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性平法第33條第4項規定,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調查 75 6 小組成員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但被害人、其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要求不得通知被害人現就讀學 校,且經學校性平會認定無通知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防治準則第12條規定,事件管轄學校與行為人現所屬學 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 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五)防治準則第24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 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 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六)依教育部104年7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 1040091045號函,處理特教生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採取必要之措施協助雙方當事人時,應將該措施列入該等特教生之個別 化教育計畫(IEP)或個別化支持計畫(ISP),以協助 特教學生學習及發展,維護其受教權益。調查小組應釐 清事件經過並研議符合該等當事人需要之教育處置措施 或輔導協助事項。 (七)依教育部108年2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022818 號 函,如事件當事人於學校處理過程指摘相關人員涉有行 政疏失,或調查小組發現學校明顯違反性平法規定程序 之情形時,應載於調查報告,向學校提出處理建議,據 以策進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 七、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13年11月15日函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 解聘辦法)第16條適用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解聘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校事會議成員包含:校 長、學校家長會代表1人、行政人員代表1人、學校教師 會代表1人、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 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1人。 (二)解聘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為強化調查小組之專業性及 公正性,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主管機關應從調 查人才庫推舉3倍到5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3人或5人 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另明定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 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及學校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學 校無教師會者,應邀請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陳述 意見。其立法意旨為讓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校事會議成員以外的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 以協助學校案件之調查。惟上開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 表僅有陳述意見並無參與決定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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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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